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违反公司规定在工作场合吸烟被烧伤可否认定工伤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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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28月进入城阳区一家板簧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单位之后一直从事喷漆工作, 20121213日,刘某在工作期间觉得十分疲劳,不顾单位禁令,就在门口点了一根烟。由于此时工作服上面沾满了油漆和稀料等化学物质,这些物质都是易燃物。由于遇到明火,将刘某的工作服点燃。经过工友扑救,刘某随后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出院后,谈某觉得自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次年2月,刘某向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再次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于201343日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遂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吸烟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在庭上,刘某诉称:自己当时因公司安排连续加班,导致身体过度疲劳,故抽烟解乏提神,不慎着火,将其身体大面积严重烧伤。刘某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的条件,理应享受工伤的待遇。

被告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主张其系抽烟引燃工作服致其烧伤的事实,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原告称其在工作期间抽烟是正常的生理需求,理由不能成立,其抽烟行为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刘某所在的板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事发时连续加班过度劳累的情况不属实,公司明令禁烟,刘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禁烟制度,已多次被公司领导发现并责令禁止。他私自抽烟引起烧伤不属于工伤范围。

XX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后抽烟不慎点燃衣服致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原告工作时间的抽烟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什么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呢?我们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所需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其性质有别于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由于工作原因,与工作亦无关联性,不应由用人单位替其故意违章被烧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无疑是合理、正确的。

  但是根据案情仔细分析发现,导致烧伤的因素有两个:第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吸烟;第二、因为工作原因,身上沾满了油漆等化学物质;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吸烟本身属于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是否定工伤的原因。违章是故意不能等同于被烧伤是故意。被烧伤是故意,属于自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所应当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违章是故意,从而否定工伤,忽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专业知识理解不够深刻,有可能对整个工伤认定的规则带来不利影响。

     作为用人单位有可能效仿法院的上述逻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指责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以否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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